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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 个人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的贷款。银行开办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适用对象: 委托人须与银行签订个人委托贷款协议、所提供的委托贷款资金来源须清楚合法并具有支配权、委托人须为具有中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须由委托人确定、在中国境内有固定的居所、当地常住户口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具有较强的还款能力的自然人和信用良好、年检合格、符合委托人和银行其他条件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借款人暂定为自然人。 中国个人贷款的公司在深圳首先开始试点经营,在全国各地涌现出了发展的萌芽,有北京宜信汇才,深圳市信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又称“信安易贷”),汇富贷,中安信业,汇丰银行,渣打银行也都在争抢这一份蛋糕。
期限利率 1、贷款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长不得超过30年; 2、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规定执行。 消费贷款利率的确定主要包括: 1)年百分率法 2)单一利率法 3)贴现率法 4)追加贷款率法 5)补偿余额要求。
个人贷款,又称零售贷款业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成为一项重要的贷款业务。个人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A.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